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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导游员不得向旅游者索要小费、兜售物品,不得欺骗、胁迫或串通旅游经营者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收受回扣、私收佣金,不得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或中止旅游项目,不得将境外旅游者带往非涉外定点单位住宿、就餐和购物等。

第五章 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和旅游定点单位

  第二十七条 实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管理制度。餐馆、商店、车船公司(队)、娱乐场所、医疗保健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申请成为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由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报省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并发放旅游涉外定点单位的标志牌和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旅游涉外饭店符合星级饭店标准的,按国家标准评定星级。未评定星级的饭店,不得使用星级称谓进行宣传、经营。星级饭店不得夸大星级进行宣传、经营。
  第二十九条 实行旅游定点单位管理制度。旅游经营者可以申请旅游定点单位,由所在地县(市)、郊区旅游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市旅游管理部门备案;城区由市旅游管理部门批准。
  旅游定点单位的申报条件、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由市旅游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 旅游定点单位和旅游涉外定点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明码实价;
  (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三)不得擅自收取外币;
  (四)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虚假服务信息或发布虚假广告;
  (五)不得胁迫旅游者购买商品;
  (六)不得欺诈、勒索旅游者;
  (七)不得假冒其他旅游经营者名称、注册商标和质量认证标志;
  (八)不得串通其他单位和个人制造垄断,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

第六章 旅游者

  第三十一条 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十二条 旅游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游场所、项目、服务方式,自主选择旅游经营者,自主选择旅游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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