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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旅游市场管理办法

第四章 导游员

  第二十一条 导游员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执行。《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未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导游员,是指依法取得导游证,接受旅行社委派,为旅游者提供向导、讲解及相关旅游服务的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实行导游员资格考试制度。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公民,可以申请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凡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导游员资格考试,取得导游员资格证书,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的,可由市旅游管理部门组织向省旅游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可由旅行社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旅游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取得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人员的名单。未取得导游证或临时导游证的,不得私自从事导游业务。
  第二十三条 导游员必须在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从业,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
  旅行社或者导游服务公司应当依法与导游员签订劳动合同或对其进行登记,依法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有关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第二十四条 导游员应当持证上岗、佩带胸卡进行导游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依照旅行社确立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游活动;
  (二)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传播中华文化,讲解安庆自然人文情况,介绍风土人情;
  (四)按其职责权限处理旅游中遇到的意外事件,并及时报告旅行社;
  (五)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听取和反映旅游者的意见和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导游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其正当的业务活动。导游员必须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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