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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第十三条 挂牌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挂牌期间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十四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是否成交: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
  (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竞买人报价的,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
  第十五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若所有投标人、竞买人报出的最高价均低于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达不到中标条件的,出让人可以宣布停止该地块的招标、拍卖、挂牌活动。
  第十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在原招标、拍卖、挂牌公告的媒介上公布。
  出让人公布结果,不得向中标人、竞得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已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可抵作土地出让金。未中标人、未竞得人交付的投标、竞买保证金,出让人应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八条 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后,中标人或竞得人不按规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视为放弃中标或竞得,所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出让人依法追究中标人、竞得人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出让金,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的,出让人可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追究中标人或竞得人的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已按规定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出让人未按约定提供土地的,中标人或竞得人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出让人须返还保证金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同时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标人或竞得人以行贿、弄虚作假、串通压价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中标或竞得结果无效;给出让人和其他投标人、竞买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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