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索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5)招标时间、地点、投标期限、投标方式等;
(6)确定中标人的标准和方法;
(7)投标保证金;
(8)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出让人更改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内容的,应在投标截止日15日前作出相应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投标人。
(二)投标人报名并提供资格证明材料。
(三)出让人依据招标公告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其中涉及专业资质要求的投标人资格应当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审查合格的投标人领取空白标书及有关招标文件,并交付投标保证金。
(四)出让人组织投标人勘察招标地块现场,进行答疑。
(五)投标人编制标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投入标箱。
(六)招标人通知各投标人及有关部门人员召开开标会议,当众启封、宣读标书,进行评标。
评标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组成的评标小组进行,其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
投标人有权查询开标记录及附件。
(七)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出让人可用以下其中一项条件确定中标人:
(1)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价格最高的;
(2)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标准,经评标小组综合评定最优者。
(八)出让人将中标结果向中标人和未中标人发出书面通知。
(九)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10日内与出让人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十)中标人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及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十一条 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基本程序:
(一)出让人在拍卖前20日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内容参照第十条第一项。
出让人更改拍卖公告内容的,应在竞买申请截止日7日前作出相应的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并领取竞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日前递交竞买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资格证明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申请:
(1)申请文件在竞买申请截止日之后收到的;
(2)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3)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或难以辨认的;
(4)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5)委托他人代理,委托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