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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8号)


   《安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已经2003年3月2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韩先聪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安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挂牌出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包括安庆各类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是指拍卖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是指挂牌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是指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出让人)。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承办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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