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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事争议仲裁暂行规定

  (一)贯彻有关人事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定本仲裁委员会仲裁人事争议的规则和其他工作制度;
  (三)依法处理人事争议仲裁案件;
  (四)监督人事争议案件的执行。
  第七条 仲裁委员会处理人事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度。
  第八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聘请人事部门的人员担任专职仲裁员,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其他部门的人员、专家、律师担任专职或兼职仲裁员。
  兼职仲裁员执行仲裁公务享有与专职仲裁员同等权利。
  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予支持。

第三章 管辖

  第九条 县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县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十条 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一)市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二)国家及省有关部门所属的驻宜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三)辖区内跨县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或被申请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所。
  第十二条 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在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三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被申请人没有按时提交答辩书或拒不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受委托的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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