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57号)
《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已经2004年11月1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安庆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工作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国务院《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
安徽省防震减灾条例》、省政府《安徽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活动与管理,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震安全性评价,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概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要求;
(二)地震活动环境评价;
(三)地震地质构造评价;
(四)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
(五)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六)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经贸、财政、建设、交通、水利、通信、卫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五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重大建设工程:
1.公路、铁路干线的特大型桥梁、大型桥梁以及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
2.铁路干线上大型站的候车室和枢纽的主要用房;4D标准以上机场;5000吨级以上港口、码头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