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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自征地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得在征地拆迁范围内种植树木,兴建建(构)筑物。
  第七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拆迁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或组织听证,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的意见。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方案的实施。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土地及房屋补偿标准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九条 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含建、构筑物)补偿费。
  第十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拆迁的各项费用,应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
  第十一条 被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内领取补偿费,让出土地。无法定事由拒不让出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土地、青苗补偿与劳力安置

  第十二条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补偿;
  (二)征收林地的,按该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倍补偿;
  (三)征收果、茶、桑等园地的,按该园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7倍补偿;未曾收获的,按同类土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四)征收鱼塘、藕塘、苇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补偿;
  (五)征收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补偿;
  (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补偿。
  土地补偿费具体标准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县、区政府、林业、渔业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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