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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城建档案馆(室)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利用城建档案,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建档案,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擅自提供、销毁城建档案。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城建档案,应当按规定交纳费用,其费用严格按照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城建档案形成单位利用其移交的城建档案,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无偿、优先提供。
  第三十条 城建档案馆(室)从事城建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城市建设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并依法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在城建档案管理中应当忠于职守、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档案管理制度,不得泄露城建档案管理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制度。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损毁、丢失、伪造、销毁城建档案等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他档案管理法规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按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移交城建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按照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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