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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第八条 城建档案的形成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档案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做好城建档案材料的收集、保管、整理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向城建档案馆(室)报送城建档案。
  城建档案馆(室)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接收、收集、保管城建档案,做好城建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

第二章 城建档案的范围

  第九条 城建档案是指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业务管理与业务技术档案、城市基础资料以及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
  第十条 城市建设工程档案主要指: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城市道路、广场、桥梁、隧道、涵洞、排水、照明、污水处理等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给水、供气、供热、供电、消防、邮政、电信、公共交通等方面档案。
  (三)城市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包括铁路、公路、桥梁、港口、机场等建设工程档案。
  (四)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古建筑、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名胜古迹、城市雕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五)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包括垃圾填埋场,大型公厕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及监测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防洪、抗震和环境保护、人防工程档案。
  (七)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包括各类工业建筑(工厂、矿山、仓储设施等)、住宅、商业、机关、学校、医疗、社会公益事业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等方面的档案。
  (八)建制镇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九)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及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第十一条 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主要是指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公用、房地产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在业务管理和技术工作中形成的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建设基础资料主要是指:
  (一)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历史沿革、历史文化遗址、地名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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