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60号)
《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14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朱读稳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安庆市城市绿线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和建设部《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是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绿化委员会的监督和指导。
各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林业、水利、环保、房地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规划、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各类绿地。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地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五条 城市绿线由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本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等予以划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下列区域依法划定城市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