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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四、做好“双认定”申请材料的上报工作。为了方便申请人及时办理申请手续,省物价局关于“双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明确:由申请人按规定向所在市(州)物价部门报送申请材料,由市(州)物价部门汇总后将齐全的申请材料报送省物价局(兰州市内申请人也可直接将材料报送省物价局)。各地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督促申请人按规定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各地上报省物价局的申请材料要符合规定的内容和格式要求(具体要求登录甘肃价格网下载申请材料示样及相关政策依据进行参照),复印件的内容须清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不得上报。报送方式采取人员直接报送或寄送方式,保证申请材料安全。

  五、按照文件要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属于工商注册登记前置程序。新成立的价格评估机构,在工商注册登记前应持工商登记预核准证明到省物价局办理相关认定手续,经审核,条件合格、资料齐全的,由省物价局核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凭《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办理工商注册手续。已经工商注册的机构,须通过国家和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定后方可参加工商部门年检。

  六、根据国家规定,“双认定”工作每年集中受理两次。省物价局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2月10日-3月10日和7月10日-8月10日。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在今年第二批集中受理时间前,集中力量,加大力度,督促各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进行申报,年底前将各地现有价格评估机构和人员纳入行政许可管理。

  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要求,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

  资格认定行政许可集中受理工作已于5月8日进入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请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省物价局关于部分价格审批事项进驻省政府政务大厅办理的通知》(甘价法调[2007]

  159号)要求办理。地址:中央广场1号省政府政务大厅二楼省物价局办理窗口,联系电话:0931-4609472、4609473。

  八、为便于工作联系,请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确定一名主管人员具体负责“双认定”工作,并将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传真或电话报送省物价局服务价格处。

  九、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发改委32、33号令和省物价局“双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要求,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资料汇总报送工作。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省物价局联系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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