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甘价服务〔2007〕162号)
各市、州物价局:
《省物价局省工商局关于实施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42号)和《省物价局关于印发甘肃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和甘肃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价服务[2006]126号)下发后,各地认真开展了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以下简称“双认定”)工作。从实际情况看,工作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为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确保“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按照国家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根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2007年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7]226号)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价格评估行政许可工作是国务院赋予价格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对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进行认定,是规范价格评估行业管理、保证价格评估质量、提高价格评估人员素质的重要保证。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双认定”行政许可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双认定”工作顺利实施,要在2007年底完成各地现有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认定材料上报工作。
二、按照国务院412号令、国家发改委32号令和省物价局甘价服务[2006]126号文件规定,凡从事涉及土地、房产、国有资产、旧机动车、工程造价、矿产资源、森林资源等价格评估业务的事务所(公司、中心)均属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的范围;以上机构的专业估价人员及保险公估人员属于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的范围。
三、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文件有关规定,主动联系当地工商、建设、国土等部门,摸清本地区价格评估机构数量、类型、资质等级等情况,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相关政策规定,加大力度,督促各类价格评估机构及时办理许可手续。根据国家发改委2005年32号令第三十条:“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必须进行行政许可的估价业务收取估价费用的机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办理“双认定”手续的价格评估机构,各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收回或不予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凡无证收费的价格评估单位,价格检查机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