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对列入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内的游览参观点制定、调整门票价格进行综合论证,研究协调价格水平,提出对有关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水平的协调意见和下一步门票价格调整的建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六、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是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制定、调整门票价格的重要依据。
七、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根据各类游览参观点观赏价值、游客数量、服务质量、服务成本等因素,综合考虑游览参观点产生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兼顾保护旅游资源和补偿服务价值的原则协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
八、市州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在召开制定、调整协调目录内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听证会时,应向听证会代表提供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对价格水平的协调意见。
九、列入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游览参观点,是省内市州管理的部分等级和知名度较高,游览人数较多,有一定影响的游览参观点。省物价局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可对目录适时调整。
十、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列入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的游览参观点的门票价格,应在制定或调价上年的第四季度将其门票价格调整计划、调价理由等情况提交省级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由联席会议研究提出协调意见。
十一、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提交联席会议的资料包括:门票价格制定、调整计划、调价理由、调价对各方面影响,游览参观点近三年门票价格变动、游客数量、成本支出、游览参观点收入来源及门票收入分配等基本情况。
十二、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联席会议于每年二、三季度适时召开。
十三、各市州也可对所属县(区)未列入省级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协调目录以外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参照本制度进行协调。
十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