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若干财审批事项管理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7]8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城乡信用社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8号)和《关于印发〈城乡信用社若干税收、财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31号),为切实加强对城乡信用社的财务管理,现对城乡信用社(包括城市信用社、城市信用联社、城市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其他集体所有制的金融企业)若干财务审批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信用社在年初结合上年所发生的该项支出情况对本年度所需发生的代办手续费作出计划,并按照下列权限报批:年度发生代办手续费计划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代办手续费计划超过10万元且在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代办手续费计划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审批表格附后。如果信用社年度实际发生代办手续费超过年度计划的,须报省国税局批准。信用社年度实际发生未超过年度批准计划的代办业务手续费,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计征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凡是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计划的部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各信用社应设立代办业务专项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信用社代办业务手续费支出的审核。严禁弄虚作假扩大基数、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按规定列支等违法行为。
二、对固定资产修理费实行计划审批制度。各信用社应在年初将本年度固定资产的修理费作出计划,并按照下列权限报批:年度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划在1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划超过10万元县在50万元以下的,报地(市)国税局审批;年度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计划在50万元以上的,报省国税局审批,审批表格附后。信用社年度发生修理费支出超过年度计划的,须报省国税局批准。信用社年度实际发生并未超过年度批准计划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在成本中列支,计征所得税时在税前扣除。凡是未经税务部门批准或者超过计划的部分,不得在成本中列支,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信用社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营业用房的租赁费用,均按此权限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