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662号 1995年12月21日)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21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省局。
1、《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的审批权限规定为:信用社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修理费在10万元(含)以下的,经县(市)国税局审批后可列入成本;年发生修理费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以下的,经地(市)国税局审批后可列入成本;年发生修理费在20万元以上的,经省国税局审批后可列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