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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三)经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的纳税人,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四)从事临时经营的纳税人,应在发生纳税义务后,及时向经营地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应交税款。

  (五)扣缴义务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第十八条 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内取得的应税货物或劳务收入,应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次月十日前缴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予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同时结清本月预缴税款。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没有设置帐簿的;(二)虽设置了帐簿,但帐务混乱或者资料不健全,难以计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的;(三)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但不按一般纳税人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基层国税征收机关,在核定其应纳税额时,可比照同类产品和同类行业税负情况按税负从高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条 对年销售额在一般纳税人规定的标准以上,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向国税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一般纳税人,经县级国税机关批准,可停止其抵扣进项税额,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同时取消其专用发票使用权,并收缴结存的专用发票。

  第二十一条 年应纳增值税税额500万元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税款过渡帐户”,留足应纳税款保证金,有计划的压缩欠税。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增值税款的,经县以上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二十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为:(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二)采取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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