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分支机构需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必须提供总机构所在地为一般纳税人的证明(总机构申请表的影印件)。
第十四条 企业、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权限在县(市)级国税机关,个体户、私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权限需报地(市)国税局批准。
对纳税人填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之日起三十天内审核完毕。符合一般纳税人条 件的,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首页上方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 ,作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证件。
第十五条 新开业的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可以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手续。纳税人开业满一年后,应根据实际年应税销售额申请一般纳税人正式手续。其开业后的实际应税销售额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已开业的小规模纳税人,其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次年一月底以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经营项目发生变化时,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变更手续。
纳税人发生停业、撤并等,应在原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注销一般纳税人手续。
第十六条 对已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应办理年检手续。在年检工作中,发现有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应限期进行整顿,收缴其结存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期限内按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并不得抵扣其进项税额。
第十七条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地向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一般纳税人发生或不发生应税业务,均应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纳税。
申报时必须当月生产经营民政部如实填写全国统一式样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情况表》,同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小规模纳税人不论当月发生或不发生应税业务,均应及时向主管国税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必须按当月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全国统一式样的《增值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同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