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赣国税发[1995]316号 1995年6月27日)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使增值税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其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我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国税机关)负责。
第三条 国税机关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上级国税机关制定的政策、法令和规定,坚决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不得随意变通税法或乱开减免税口子。其它部门和单位制定的与税法相抵触的政策规定,国税机关应拒绝执行。
第四条 省、地(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地增值税政策的管理。税政管理人员的配备可根据本地管辖范围、纳税人数量、业务量大小自行确定。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人应设置专职或兼职人员办理有关纳税事宜,并依法报送财务报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纳税资料。年应纳增值税税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配备专职办税人员,专门从事办税工作。
第六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一律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进行。对少数一般纳税人确需分期预缴、年终结算的,需报经地(市)国税机关批准后方可执行。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原则上采取分期核实、查帐征收的办法,对少数小规模纳税人员纳税资料不健全、销售额无法核实的,可由国税征收机关核实其销售额,依6%的征收率计征税款。小规模纳税人无论采取何种征收办法,都必须按规定向国税征收机关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