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治理职责分工
  (一)属地政府治理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八条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的规定,在市中心城区内的各级政府(包括政府派出机构)应对重点场所隐患治理工作负领导责任,组织本级政府各部门(机构)落实辖区重点场所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并配合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的隐患治理行动。
  (二)政府部门治理职责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四条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的规定,我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隐患治理工作应按照“职权法定”、“谁许可,谁负责”的原则,由各许可部门牵头组织对各自相关重点场所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行动。市、区两级同一行业领域的对口职能部门由市级部门牵头区级部门直接参与的方法分级负责;区级无同一行业领域对口部门的由市级部门直接负责。具体分工如下:
  规划部门负责对申报改变使用功能的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剧毒化学品购用存放、爆炸物品储存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公安消防机构负责指导“三合一”、公众聚集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经贸部门负责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学校、幼儿园场所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