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汕府办[2008]16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径向市安委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四日
汕头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大我市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力度,营造安全文明的社会环境,市政府决定用3个月的时间集中开展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
一、工作目的
开展中心城区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深化《汕头市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活动方案》,推动《汕头市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的落实,以强化责任、突出重点、标本兼治的方法,着力排查治理在市中心城区内重点场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为我市中心城区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治理重点
这次专项治理的重点是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高新区、保税区)内重点场所的事故隐患。
重点场所是指违反原城市规划设计、改变使用功能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其他作为生产经营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其具体对象包括申报改变使用功能的生产经营场所;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场所;剧毒化学品购用存放、爆炸物品储存场所;“三合一”、公众聚集场所;报废汽车回收拆解、民爆物品生产经营场所;学校、幼儿园场所;职业介绍、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场所;矿山资源开采场所;使用直管公房的生产经营场所;城市燃气、供热、管道燃气经营场所;货运站场、汽车站、机动车维修业经营场所;公路用地范围内生产经营场所;印刷、音像制品、网吧、歌舞厅、影院等生产经营场所;医院、诊所、饮食店、美容美发场所;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处置经营场所;挖掘、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市政设施改造工程、灯光灯饰建设、户外广告等市政设施场所;商品交易市场;特种设备安装使用场所;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场所。
其他未列入以上具体对象的重点场所,由各级各部门按各自职能责任另行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