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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消费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凡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在发生纳税义务之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税务机关的要求,主动地向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一)消费税纳税人发生或不发生应税业务,仍应在次月一日起十日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必须按当月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全省统一式样的《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并结算上月应纳税款。
  (二)扣缴义务人也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按期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申报手续。
  第十四条 纳税人对纳税期限内取得的销售应税消费品收入,应按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应缴纳的税款应在次月十日前缴清,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五日内预缴税款并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同时结清本月预缴税款。
  第十五条 消费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规定为:
  (一)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不论消费品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位交给买方的当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消费品发出的当天;
  (五)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应税消费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第十六条 年应纳消费税税额在500万元以上,或欠税5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税款过渡帐户”,留足应纳税款保证金,有计划的压缩欠税。
  第十七条 纳税地点是指税法规定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地点。具体规定如下: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国家税务局批准的,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地(县或市)销售货物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税务管理证明,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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