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消费税纳税人必须依法设置帐簿,根据合法凭证记帐,正确核算应纳消费税额;并按国税机关的要求保管帐簿、记帐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八条 国税机关有权依法对纳税人消费税缴纳情况及其计算依据、财务资料等进行检查。纳税人接受税务检查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税务机关应根据有关规定对被查单位的资料给予保密。
第九条 纳税人生产销售列于消费税注释中规定的消费品,一律纳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各地区和部门不得擅自改变消费税征税范围,造成消费税流失。
第十条 消费税的减税免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充分运用现有转让定价税制加强对消费税纳税人计税依据和课税对象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避税。消费税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或销售价格低于正常价格,从而减少应税收入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按规定的办法和权限进行合理的调整,重新核定其计税价格。消费税纳税人有义务就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有关的价格、费用标准等资料。
消费税纳税人不按规定设置帐簿;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的,或者发生消费税业务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经国税机关责令限期申报,但逾期未申报的,国税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应纳消费税税额。
第十二条 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和审批权限:
(一)纳税人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手续,应提出申请报告、填报《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认定登记表》,并附送有关证件、资料,如实反映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情况。
(二)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的认定审批权限在省国家税务局,纳税人所在地县(市)国家税务局接到纳税人认定后应认真审核并提出认定意见,再逐级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领取《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和《江西省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
(三)纳税人金银首饰消费税认定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或原因需变更或注销认定证的,应在三十日内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县(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金银首饰消费
税纳税人变更或注销认定登记证,但应抄报上级国家税务局备案。对未及时办理上述手续的纳税人,一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后,应立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并给予适当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