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行业协会发展的舆论氛围。加强对行业协会性质、地位、作用的宣传,重视挖掘、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提高行业协会的知名度和社会认同感。积极开展行业协会问题研究,举办专题研讨会、报告会,编辑出版行业协会发展报告,逐步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影响。按照构建和谐贵州的要求,形成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互相信任、各司其职的和谐局面。
  (五)不断提升行业协会的影响力和公信力。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按规定和需要不断吸纳新会员,扩充新力量,扩大覆盖面,全面提升影响力和代表性,努力打造一批在省内外有广泛影响力的行业协会知名品牌。支持行业协会组织从事危险品、爆炸品、易燃易爆物品、消防器材等特种商品生产、运输和销售企业,以及矿山开采等特殊行业企业加入协会。支持行业协会对生产环境恶劣、不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不参加社会保险、待员工不公等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企业依照章程规定进行告诫、处罚。积极开展行业诚信自律活动,建立行业信用服务机制,加强会员自律,提高行业公信力。
  四、大力提高行业协会整体素质
  (一)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和协会会长(法人)负责制。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必须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协会会长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下,副会长、秘书长可以是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协会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产生,也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秘书长必须为专职。
  (二)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民政部等六部委《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的有关规定,行业协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生效;协会须将收费标准报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行业协会开展评比达标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省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的展览会、交易会、培训、研讨会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于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规定。
  (三)完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认真执行财政部制订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设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建立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审计部门、会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会员的监督。要设立专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行业协会在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时,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按规定要求其进行财务审计。行业协会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