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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

  三、积极促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发展
  (一)进一步明确行业协会职能。行业协会要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切实履行好以下各项职能。
  1.行业服务职能。根据授权或委托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组织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或举办会展、招商、商务考察、产品推介等活动;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组织推广使用新科技成果,开展省内外、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依照有关规定出版行业刊物,开展相关咨询服务。
  2.行业代表职能。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代表会员与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研究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意见和立法建议;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协调贸易争议。
  3.行业自律职能。牵头制订、执行行规行约,健全各项自律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倡导公平竞争,协调会员关系;依据行规行约对会员的产品与服务质量、竞争手段与经营作风以及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会员违反行规行约、违反行业职业道德准则、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协助有关单位对会员的违法违规情况进行调查。
  4.行业管理职能。经政府转移、委托和授权,行业协会可以行使部分管理职能,具体包括: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防范市场风险;参与制订行业发展规划、行业标准和行业准入条件;参与行业生产许可证、质量体系认证、产品名牌评审等有关工作;参与新技术、新产品的鉴定等有关工作;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创新和投资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开展公信证明、行业调查和信息披露、行业内纠纷裁决、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事故认定等工作。
  (二)优化行业协会布局,健全行业协会体系。积极推进行业协会重组和改造,鼓励和支持我省优势行业、新兴产业和支柱产业领域组建行业协会,尤其是在能源、磷煤化工、有色金属、白酒、烟草、民族制药、特色产品等工业领域及旅游、信息、文化产业、交通运输和物流等服务业领域培育发展一批行业协会,逐步形成适应产业特色和企业发展需要的行业协会结构体系。在农村地区,可按农产品种类或种养殖技术特点组建具有较强专业性的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尤其要扶持优质环保农产品、禽畜产品、花卉、水果等符合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行业组建相应的协会组织。
  (三)扩大行业协会覆盖面。认真贯彻《中共贵州省委关于巩固壮大新世纪新阶段统一战线的实施意见》(黔党发〔2007〕7号)精神,努力吸收行业内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外省在黔企业等各类经济组织加入协会,并适当放宽入会条件,鼓励与行业有关的高校、科研机构等加入协会,扩大其功能和代表性。行业协会应具有行业代表性,行业协会组建2年内会员应当达到本区域同业组织数量的20%以上或者同业销售额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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