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要正确处理与行业协会之间指导与被指导、监督管理与被监督管理的关系;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其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
1.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办事机构不得与政府部门合署办公,已合署办公的要进行机构分设。此项工作于2008年开展试点,2009年上半年全面推开,2009年底前完成。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和省监察厅牵头制订。
2.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含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下同)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含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职务,已兼任职务的,任期届满后不得再兼任;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和规定审批。在行业协会兼职的现职公务员不得在协会领取报酬。
3.财产分开。行业协会与政府部门财产不清晰或行业协会使用国有资产的,必须于2009年底前完成资产划分,明确产权归属。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订。
(二)规范和完善行业协会设立审查登记管理制度。行业协会的设立应由业内龙头企业或在本区域内有影响力的专业人士发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依法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行业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行业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各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登记手续,规范、完善监管方式和内容。行业协会的设立要根据国家现行的行业标准进行,允许不同领域内的行业协会业务范围有所交叉,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三)建立健全行业协会退出机制。各级民政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配合,抽调专门力量,在2009年底前完成对现有行业协会的清理和规范工作。
1.对一些行业覆盖面过大和行业特点不明确的行业协会,要经过梳理,引导和督促其进一步细化。
2.对产业日趋萎缩,不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产业升级要求以及重复设立过多的行业协会,要进行归并、重组。
3.对开展活动不规范、无专职工作人员、无固定办公场所、无经费来源、内部管理混乱、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以及不符合年检要求的协会,应限期整改或依法撤销登记。
4.对名不符实、缺乏行业代表性、不能维护和代表会员利益、不积极开展活动的行业协会要予以撤销。行业协会在注销登记和撤销登记时,要依法进行清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