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三、未列入本目录的其他备案项目,由区(县)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
备案权限不再下放。
四、国家部委、市政府对项目备案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工业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二、房地产
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控制范围内的项目,黄浦江两岸、苏州河两岸、世博会控制区、虹桥枢纽规划控制区内的项目,以及市政府规定的特殊项目。
三、社会事业
邮轮、游艇、游船等水上旅游设施项目,高档宾馆,或者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
四、其他
属于《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附件2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
申报单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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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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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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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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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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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业执照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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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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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资本(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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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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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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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路 号
基地东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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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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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本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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