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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路养路费征收实施办法(2008修正)[失效]

  第十五条 新车申请办理免、减征手续,应到当地征稽机关领取减免车申请表,并附以下资料:
  (一)单位报告;
  (二)车辆正、侧两张照片(有固定装置的要照下固定装置);
  (三)车辆分配通知单;
  (四)控购手续;
  (五)财政部门意见及拨款凭证;
  (六)人民团体要有省编委关于级别和人员的定编文件。

第四章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及依据

  第十六条 养路费的征收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交通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公路养路费和高等级公路通行费征收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1994〕39号文)的标准执行。如需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养路费按以下规定计征:
  (一)各种按吨位(包括折合吨位)计征养路费的车辆,不足半吨的按半吨计征,超过半吨不足1吨的按1吨计征;
  (二)国产客车按同类型货车底盘标记的载重吨位计征,无载重吨位的,按最高载客人数每10人折合1吨计征;进口客车按最高载客人数每7人折合1吨计征,1人以上4人以下按半吨计征,5人以上7人以下按1吨计征。
  (三)驾驶室设有两排或多排座位的货车,按货车征费标准计征养路费,除与驾驶员并排的座位外,其余的座位折合吨位与核定载重吨位合并计征;微型客、货车辆均按1吨计征;
  (四)不能载客、载货的特种车辆按其自重(包括固定装置重量,即实有吨位),每月每吨按全费的50%计征;
  (五)汽车拖带的拖斗,根据核定载重吨位,每月每吨按全费的70%计征;大型平板车辆,核定载重20吨(含20吨)以下的按全费计征,超过20吨以上部分按全费的50%计征;
  (六)农用运输车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有关农用运输车养路费征收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计征养路费。
  第十八条 外国籍和港、澳、台地区的车辆,按我省费额标准征收养路费。
  第十九条 养路费征收时间:
  (一)车主必须在每月10日前,一次缴清当月养路费(如遇节假日顺延),也可预缴其它各月或全年的养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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