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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七)机房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电力线路,电力供应正常。

  (八)配备两名以上经过省财政厅统一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九)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能够保证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十一)考试机构(考点)一般应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并及时上缴考务费。

  第十六条 经市财政局考察符合以上规定条件拟设为考点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构申请、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查、评估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软件安装并安排不少于10场的模拟测试,运行正常的予以公告,允许其承担考试任务。经公告的考点可以悬挂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式样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标牌。

  第十七条 考点设置数量应与本地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便民原则。

  第十八条 考点撤销,由主管市财政局具体实施,省财政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考点变更管理人员应事先报主管财政部门,并申请对新任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参训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认可前,省财政厅将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变更人员不得影响已经批准的考试。

  第二十条 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需事先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市、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考点变更名称的,需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监考和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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