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机房设施完善,具备良好的电力线路,电力供应正常。
(八)配备两名以上经过省财政厅统一培训合格的管理人员。
(九)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的各项管理规定。
(十)能够保证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按计划正常进行。
(十一)考试机构(考点)一般应设在设区的市政府所在地。
(十二)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严格管理并及时上缴考务费。
第十六条 经市财政局考察符合以上规定条件拟设为考点的单位填写《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机构申请、登记表》,报市财政局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审查、评估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进行软件安装并安排不少于10场的模拟测试,运行正常的予以公告,允许其承担考试任务。经公告的考点可以悬挂省财政厅统一确定式样的“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标牌。
第十七条 考点设置数量应与本地考生规模相适应,其分布应考虑便民原则。
第十八条 考点撤销,由主管市财政局具体实施,省财政厅予以公告。
第十九条 考点变更管理人员应事先报主管财政部门,并申请对新任管理人员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承担考试管理工作任务。参训人员未取得培训合格认可前,省财政厅将暂停该考点组织考试。变更人员不得影响已经批准的考试。
第二十条 考点如需变更地点、机房,需事先向主管财政部门申报,市、省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公告。考点变更名称的,需向主管财政部门备案,由主管财政部门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考点实行年度考核审查制度。省财政厅每年组织对考点完成考试任务、管理、服务等情况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决定其是否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合格的予以公告,可以继续承担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对考核不合格的,中止其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点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七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监考和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业务熟练、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