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九)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十)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
第五章 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点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组织考试命题、题库制作,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考试成绩;
(三)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网络方案;
(四)确定、撤销考点;
(五)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省财政厅部分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印制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二)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三)审批考点考试计划;
(四)考试成绩通知单和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审查、核准、验印;
(五)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检查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