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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会计从业资格计算机网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八)找人代考者,按作弊处理,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假证件予以没收。

  (九)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取消考试成绩、按作弊处理。

  (十)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扰乱考场秩序的,按作弊处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

  (十一)考试时,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交卷后不可撤回,考生必须立即退场,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喧哗。

  (十二)准考证号、考试日期、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

  (十三)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

第五章 考试管理、实施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考试实行全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省财政厅主管全省的考试工作,各市财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考试组织和管理工作,考点具体组织实施考试。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职责:

  (一)制定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办法;

  (二)组织考试命题、题库制作,制定合格成绩标准,核准考试成绩;

  (三)确定考试方式、制定考试网络方案;

  (四)确定、撤销考点;

  (五)负责计算机考试系统省财政厅部分的运行管理,制作考点密钥;

  (六)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七)培训考试管理人员;

  (八)组织考试工作交流和考核;

  (九)印制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

  第十三条 各市财政局职责: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拟设考点进行初审、考察,提出设置申请;

  (二)对所属考点进行管理、检查、监督;

  (三)审批考点考试计划;

  (四)考试成绩通知单和电算化考试合格证审查、核准、验印;

  (五)组织考务和管理人员参加培训;

  (六)检查考试收费标准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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