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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力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一)发电厂、变电所、换流站、开关站等厂、站内的设施;
  (二)发电厂、变电所外各种专用的管道(沟)、储灰场、水井、泵站、冷却水塔、油库、堤坝、道路、铁路、桥梁、码头、燃料装卸装置、避雷装置、消防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发电厂(站)专用的输水、输油、冲灰管道的保护区为两侧各1.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三)水力发电厂使用的水库、大坝、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调压井(塔)、露天高压管道、厂房、尾水渠、厂房与大坝间的通信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第九条 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
  (一)架空电力线路: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导线跨越航道的保护设施,巡(保)线站巡视检修专用道路、船舶和桥梁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二)电力电缆线路:架空、地下电力电缆和电缆联结装置、电缆管道、电缆隧道、电缆沟、电缆桥、电缆井、盖板、人孔、标石、标志牌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三)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电容器、电抗器、断路器、隔离开关、避雷器、互感器、熔断器、计量仪表装置、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及其有关辅助设施;
  (四)电力调度设施:电力调度场所、电力调度通信设施、电网调度自动化设施、电网运行控制设施。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0千伏                 5米
  5千伏--110千伏            10米
  22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米
  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米
  110千伏                4米
  500千伏                5米
  220千伏               8.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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