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通信运营企业设置电杆和埋设光缆、电缆所需的土地,无偿使用。
建设微波站或其它通信站(台)及巡房所需占用的土地和林地,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征用土地、林地手续。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
第八条 建设电信通信线路设施需拆除其它地下设施,拆迁地面建筑物,改变建筑物结构,或砍伐树竹时,有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应予以支持;通信运营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相关部门、单位或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按协议负责改建、加固、修复或作一次性经济补偿。
第九条 架设电杆、埋设光缆、电缆和设置其他通信设施,应尽量避开公路,如必须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电杆,埋设光缆、电缆和设置其它通信设施时,通信运营企业应先征得公路、公安和城建部门的同意。
第十条 建设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时,应爱护农作物和树竹,施工中要尽量减少损害。需要铲除或损坏农作物时通信运营企业应按规定给予赔偿;砍伐树竹,应按《
森林法》规定,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凭证砍伐。
第三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保护
第十一条 通信线路设施一般不得迁改。必须迁改时,应当征得电信设施产权人的同意,由提出改动或者迁移要求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改动或者迁移所需费用。
第十二条 在通信线路设施附近兴建或改建道路、桥梁、涵洞、房屋、农田水利工程,敷设管线,设置售货亭(摊位),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物件,疏通航道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设施安全或影响通信畅通的,应事先征得通信运营企业同意,并采取技术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在通信线路设施两侧各100米范围内,一般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必须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事先通知有关通信运营企业,并采取严密的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