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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2008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

贵州省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办法
(1988年11月2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施行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信通信线路设施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为加强电信通信线路设施保护,确保通信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通信线路设施主要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电线、光缆、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和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光信号放大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三)无线设施:无人值守通信基站(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和相应的供电设施及其它附属设备。
  (四)用户线路:各类至用户终端的光电缆交接箱、配线电缆、分线盒、下户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经常进行保护通信线路设施的宣传教育,组织沿线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进行护线联防。通信线路设施遭受自然灾害的损坏时,应及时组织力量协助通信运营企业进行抢修,恢复通信。
  第四条 各通信运营企业及其线路维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维护工作制度,认真对通信线路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加强巡回检查,广泛开展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共同搞好护线联防,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设施的案件。
  第五条 我省城乡各单位和每一个公民,都有保护通信线路设施安全的责任,对破坏通信线路设施,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都有权制止或向当地公安机关或电信管理机构检举揭发。

第二章 通信线路设施的建设

  第六条 各级政府在编制城乡建设规划时,应考虑电信通信的发展。通信运营企业应将电信通信发展规划提交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可能将电信通信线路设施建设与道路、桥梁、涵洞、房屋、住宅小区等的建设同步安排,或者为通信线路设施预留管道和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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