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淄水[2007]4号)


各区县水务局,高新区水务处,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市防汛办、市水保办: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认真专业务实作风效能建设活动的意见》(淄发[2007]14号)和《关于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建设效能淄博的意见》(淄发[2007]1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水行政许可行为,依法做好水利、渔业行政许可工作,依据《淄博市水利与渔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如何进一步加强水利、渔业行政许可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责分工

  市水利与渔业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水利窗口,具体负责市局水利与渔业行政许可申请的统一受理、审查和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以及有关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科室,市防汛办、市水保办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有关水行政许可项目的初审、技术论证和业务把关,会同窗口进行现场勘验等工作。

  各区县水务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负责有关水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查、批准、材料上报,协助做好现场勘验等工作。

  二、水行政许可工作期限及要求

  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有关科室、市防汛办、市水保办应在收到市水利与渔业局有关的水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通知书十个工作日内会同窗口组织现场勘验,并提出书面初审或现场勘验意见。

  需要各区县水务局进行初步审查的水行政许可项目,各区县水务局应在收到有关水行政许可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市行政服务中心水利窗口。

  申请取水的单位、个人开凿水井或兴建其它取水工程设施,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460号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及《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取水许可申请后方可凿井或兴建其它取水工程设施,同时取消原水资源管理中的开源审批程序。

  三、有关工作程序要求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