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重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的获奖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评选先进、考核晋级、评定职称、聘任职务等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对积极、认真提合理化建议的职工,其建议虽未被采纳,所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自定适当奖励或鼓励办法。对在组织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中作出贡献的有关专、兼职工作人员,每年应评定一定数量的优秀组织工作者,视其业绩,给予适当奖励(奖金由合理化建议奖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奖金由采用单位支付。企业单位的奖金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的奖金在事业费或收入提成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对效益显著的项目,可按国务院发布的《关于
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通过技术市场进行有偿转让。
第二十三条 提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奖金,由本单位委员会填写申请奖励明细表,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经开户银行审核,完备手续后支付现金,不受现金提取限额的限制。
第五章 评审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的评审要按申报、筛选、初审、评审、采纳、实施、鉴定(验收)和奖励的程序办理:
(一)申报。提建议者先要填写《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登记表》,必要时应附图纸和技术说明;
(二)筛选、初审。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办公室按管理范围,对建议、改进项目进行登记、整理、筛选、分类、传送,再由有关专业评审组进行初审,提出处理意见;
(三)评审、采纳。先对建议、改进项目进行评审,作出是否采纳的结论。一般项目的结论不得超过3个月,重大项目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项目可由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委员会给建议者提出明确的答复。答复的期限,一般项目不超过3个月,重大项目不超过6个月;
(四)实施。对已采纳的项目,应积极组织实施,并在资金、材料、人力、工时等方面给予支持;对暂时无条件实施的项目,要作为技术储备加以管理,积极创造条件尽快实施;
(五)鉴定、验收。对实施一年后的项目要进行鉴定、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