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2008修正)

贵州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实施办法
(1992年5月25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我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的深入开展,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理化建议是指有关改进和完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技术、经营管理、质量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办法及措施;技术改进是指对机器设备、工具、工艺技术等方面所作的改进和革新。其内容包括:
  (一)工业产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的提高,产品结构的改进,生物品种的改良和发展,新产品的开发;
  (二)更有效地利用和节约能源、原材料,以及利用自然条件;
  (三)生产工艺和试验、检验方法,劳动保护,环境保护,安全技术,医疗、卫生技术,物资运输、储藏、养护技术,设计、统计、计算技术,以及教育等方面的改进;
  (四)工具、设备、仪器、装置的改进;
  (五)科技成果的推广,企业现代化管理理论、管理机构、管理方法及思想政治工作等方面有创新,经应用在实践中证明是有成果的项目,引进技术、进口设备的消化吸收和革新;
  (六)学习、借鉴国内外已有的先进技术、经验、成果,首次应用于采纳单位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七)属于本职工作范围,但所提的建议和项目有创新因素,采纳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第四条 同时具有进步性、可行性和效益性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方能按本办法评奖。
  第五条 省内开展的讲理想、比贡献竞赛,五小智慧杯竞赛等活动,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参加评审,但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第六条 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项目在提出者所在单位不能采纳时,可向外单位提出,采纳单位应视同本单位人员对待。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省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省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各地、州、市、县和省、省辖市各产业部门应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负责领导本地区、本系统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活动。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