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8〕136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及其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重点检查2007年以来新成立的或设有分所的事务所。
二、年检时间
(一)年检时间为2008年3月10日至2008年5月31日。
(二)年检年度为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今年年检工作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
2007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11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为主,结合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155号)及《关于开展注册税务师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7]226号)的内容对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全面检查。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
2、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师事务所人员情况表》;
4、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5、2006年度、2007年度工作总结。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
2、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
3、50岁以下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2006年度、2007年度涉税鉴证报告复印件各一份;50岁以上的执业注册税务师提供工作小结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