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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2008修正)

  (五)管理保密技术工作;
  (六)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或者参与查处泄密案件;
  (七)组织保密宣传教育和保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其他保密工作事项。
  第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要害部门和单位,应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日常保密工作。
  第八条 保密部门工作人员实施保密检查时,应持《保密检查证》。

第三章 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变更及解密

  第九条 各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必须按照国家保密范围的规定和确定国家秘密的程序确定密级,并按照国家秘密标志和保密期限的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十条 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产生该事项的机关、单位无相应确定密级权的,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确定;属于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相应确定密级权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接到申请的机关或者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在30日内作出批复。
  第十一条 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在密级和保密期限变更或者解密后,应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并在密件上标明;不能标明的,应及时通知接触范围内的人员。
  保密期限届满或者解密后由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部门公布的,免除通知。
  第十二条 各机关、单位对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当定期进行审查,至少每5年审查一次。
  第十三条 已经决定撤销或者合并的机关、单位,不得擅自变更、解除原单位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有关变更密级和解密的工作,撤销的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机关负责,合并的由承担其原职能的机关、单位负责。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国家秘密,不得携带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参观、游览、探亲访友或者办理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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