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2003年7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 根据2004年7月1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雷减灾工作,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贵州省气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御等;雷电灾害是指因直击雷、雷电感应、雷电感应的静电、雷电波侵入等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设施的总称。
第四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坚持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全省防雷减灾工作。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其防雷减灾工作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建设、公安、广播电视、通信、电力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做好本部门、本行业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减灾的科普宣传、科技咨询、宣传培训工作;普及防雷减灾科技知识,提高农民抵御雷电灾害的科学文化素质和对雷电灾害的防御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的监测和预警工作,组织对雷电灾害防御的科学研究、技术推广、雷击事故的统计,及时向政府报告防雷减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