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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修正)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中央驻黔有关单位;
  (四)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和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五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应按择优的原则推荐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推荐项目的评审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 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秘密的科技项目,应按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评审,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为50万元。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后,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6万元,二等奖4万元。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剽窃、假冒他人的发明、发现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查实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撤销奖励,并追回奖金或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不设立厅级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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