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特别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重大贡献,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的。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十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反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
(三)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或有创新方法的;
(六)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效益的。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80项。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授予在省内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公民和组织。
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20项。
第十二条 省国际科技合作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或外国组织:
(一)同贵州省公民或组织合作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向贵州省公民或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贵州省与其他国家在国际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年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2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或个人推荐:
(一)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