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日)修改贵州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9月3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56号发布 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黔战略,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在推动本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所获得的奖励。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最高科学技术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和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的紧密结合,推动科学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商品化。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工作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推荐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
第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八条 社会力量设立面向全省或省内跨地区的科学技术奖,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在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九条 省最高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科学技术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