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二)清理整顿的政策界限
  1、农村用水收费。根据《江西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赣发改收费字[2004]405号),农业供水价格由省、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严禁任何单位在价格部门制定的水价之外摊派或搭车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进一步完善农业用水价格机制,逐步推行农业用水计量收费和面向农民的终端水价制度。农民使用本集体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为农业抗旱等临时应急取水,以及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从事农业生产并符合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的,不缴纳水资源费,对超过省规定的农业生产用水限额部分的水资源,由取水单位或者取水人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缴纳水资源费。
  2、农村用电价格。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城乡同价,各地要按省发改委《关于调整全省县级电网电价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928号)的规定执行。
  3、中小学教育收费。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在全面免除城乡学杂费的基础上,从2008年春季开学起对全省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除按规定收取作业本费、寄宿生住宿费和向自愿在校就餐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收取其他任何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其中文字作业本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空白作业本由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具体价格,并在作业本封底标示价格批准文号,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及封底无价格批准文号的文字和空白作业本不得进入学校;寄宿生住宿费应稳定在2006年的水平上。
  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寄宿并收取寄宿费,严禁学校强制学生在校就餐并收取伙食费,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4、办理身份证收费。公安机关对首次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向遗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一律不得收取涉及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快证费、加急费、照相费和邮寄费等收费项目。
  5、农民建房收费。农民利用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时,除国土资源部门可以收取土地证书工本费和建设部门可以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证书》工本费外,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取消。在办理建房手续时,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建房人接受咨询、设计、评估、测量、代办等服务并收取费用。
  6、婚姻登记收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过程中只能收取结婚证书工本费。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的收费标准按省级价格、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在办理婚姻登记过程中推介保险,搭售物品,收取押金、保证金,强行服务并收费等。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