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改委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
(赣发改收费字[2008]1125号)
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8]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管,有效遏制涉农乱涨价和乱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1511号)精神,决定对全省涉农价格和收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广泛宣传。各地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高度,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涉农价格和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认真按照国家政策和省有关精神,切实研究制定本辖区内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积极会同农业、纠风等有关部门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要通过报纸、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宣传栏等载体,广泛宣传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政策界限、工作动态、实际成效,让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熟悉国家有关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法规政策,提高有关部门依法行政意识,增强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二、深入调查,掌握情况。要深入县、乡和农村,采取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发放调查问卷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全面掌握本地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国家支农惠农政策落实情况以及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明确此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点和需要着重解决的问题。
三、明确政策,全面清理。
(一)清理整顿的原则
按照中央关于统筹城乡发展、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要求,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对现行涉农价格和收费政策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利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农村发展的收费政策,要予以取消或废止;价格或收费标准过高的要予以降低。提供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要清理规范涉及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严禁有关部门和单位借新农村建设之名加重农民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