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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
(建管[2008]149号)


各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2008年全省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鼓励建筑业企业争创质量高、成本低、经济效益好的精品工程,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促进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现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实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方式

  1、要确保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质量。在公布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同时,要公开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要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省、市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不得擅自取消和降低相关计价项目和费率。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切实行使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权,对违规编制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单位和个人要实行责任追究,对因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项目的工程数量增减幅度大于3%,且对工程造价有较大影响的,要责令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答疑中予以纠正;对因计算错误导致工程项目招标活动停止,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依法限制其从业、报发证机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或者注销从业人员资格。

  3、工程量清单、控制价或标底的编制单位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履行签字、签章手续。工程招投标监管机构要加大对在本地区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机构及其从业、执业人员的行为监管力度,记录不良行为和优良行为,但不得为招标人指定中介机构。招标人可以通过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介机构委托服务。

  4、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报价与工程结算方法要执行国家、省、市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及其有关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法,结合本企业实际和市场价格信息进行编制,不得低于成本价投标。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报价方法不合理的,要在答疑中提出,招标人不改正的,投标人可以放弃投标,投标人已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

  二、进一步简化招投标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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