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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246号 1995年05月04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底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与“两税”申报期限一致)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3、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报告,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4、为避免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的最后时间集中申报,经县(市)国税机关批准,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分行业、分纳税人分别确定具体纳税申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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