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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对退税申报不合要求的,审核税务机关应及时退回给出口企业。
  四、出口退税应退税款的计算出口企业应先对内销货物计算销项税额并扣除当期全部进项税额( 包括结转上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后,再依下列公式计算出口货物的应退税额。(举例说明见附件三)
  1、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
  2、出口销项金额×税率<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时,
  应退税额=销项金额×税率
  结转下期的进项税额=当期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应退税额
  出口销项金额是指依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外汇牌价计算的人民币金额。税率是指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17%或13%的税率。
  出口货物的原材料进项金额及税额明显偏高而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拒绝办理退税或免税抵扣。
  五、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审核和审批
  出口企业所在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的经办人员在接到企业退税申报后,应按国家出口退税政策规定和管理要求,对所报送的退税申报表及所附送的各项资料随即进行认真、全面、细致的审核。对退税申报手续齐备、资料完整、内容真实的,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于接到退税申报后10日内报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地、市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复审后,属免税抵扣的,批复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执行;属退税的,10日内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后15日内办完审核批准手续,交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审核,并办理退库手续,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在30日内办完有关退税手续。
  对1994年度需办理出口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各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应按照上述要求在今年4月底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逐级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核批准后, 统一交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办理退税手续。
  六、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清算和检查
  1、出口退税清算
  出口企业在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必须对上年度的出口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进行审核后,层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审批,多退的收回,少退的补足。企业清算后,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提供的上年度出口退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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