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关帐簿、凭证管理
出口企业应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置和保管好帐簿。内外销要分别核算,对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明细帐、出口货物应交增值税明细帐以及其它与出口退税有关的帐簿。由于特殊情况确实不能做到内外销分别核算的,应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同意。出口企业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进行会计核算。
出口企业的帐簿、记帐凭证,完税、退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三、出口退税、免税抵扣的申报
出口企业应设专职或兼职办理出口退(免)税人员(以下简称办税员),经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和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办税员证》。没有《办税员证》的人员不得办理出口退(免)税业务。企业更换办税员,应及时通知发证机关注销其《办税员证》,凡未及时通知的,原办税员在被更换后与税务机关发生的一切退税活动和责任仍由企业负责。
出口企业的货物在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做出口销售后,应按月如实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退税申报表)一式五份,并在下列资料齐备后,于月度终了后10日内由办税员报当地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1、购进生产货物所需原材料的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口料件海关完税凭证。这些凭证由出口企业在申报时,按序填表造册(格式见附件一),连同原件一并逐级上报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经审核后,原件退回主管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2、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由出口企业申请退税时提供,其中出口货物销售明细帐经当地涉外税务机关与退税申报表核对后即退还给出口企业。
3、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以下简称报关单)。
4、外汇结汇水单。
5、外销发票。
6、出口货物申报退税保证书(格式见附件二)
出口企业申请退(免)税应按销售明细帐的品种、规格和记帐时间顺序填表,同时依退税申报表顺序将报关单、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配套装订成册,增值税专用发票另行装订成册,随同出口货物退税申报表一起报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
办税员报送退税申报表时,应同当地涉外税收管理机关经办人员互相办理签收手续。办税员应在出口退税申报表有关栏目中填写送达日期,并签上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