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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189号)


各地、市、县国家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012号),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对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的若干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
  1994年1月1日以后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凡有出口货物并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12号文件精神办理退(抵)税的, 均需在货物出口前向省涉外税收管理机关提出办理退税登记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填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表”(一式五份),经审查后,由省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发给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本通知到达之日前已成立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外商投资出口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应自本通知到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上述要求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证。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完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发证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变更登记之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退税款,多退少补。在未结清应退税款之前,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出口企业如有意不办理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造成多退税的、视同骗取出口退税处理。
  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
  未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或变更后未重新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的退税或免税抵扣。
  税务机关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可按规定收取登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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