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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出口货物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出口免税货物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5、外商投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购货物出口的,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从事“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生产销售国际中标产品税收问题

  1、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加工货物出口后,免征加工或委托加工货物及工缴费的增值税、消费税。

  2、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国际政府贷款采取国际招标方式由外商投资企业中标生产销售的机电产品、建筑材料,凡能够准确提供证明及资料的,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对加工生产上述中标产品所需的进口料件,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3、外商投资企业用进口料件加工成品后不直接出口,而是转让给另一承接进料加工的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后出口的(以下简称“间接出口”),免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

  4、外商投资企业再加工、装配成品,如不能出口,应照章 补税并持税务机关出具的补征上一道(或上几道)生产环节税款证明向海关办理内销手续。经批准转为内销的,除应按规定征收生产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外,还应从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有关海关补缴原免征进口料、件的关税和增值税、消费税。

  二、出口产品免税的申报和审批

  (一)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有关规定设置和保管好帐簿,要做到内、外销分别核算。对出口货物应单独设置出口货物销售收入、出口货物进项税金明细帐以及其他与出口货物有关的帐簿。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产品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按月如实填写“江西省投资企业货物免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格式附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销售发票、外汇结汇水单、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等,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申请免税。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对所附资料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除出口销售收入明细帐簿及时退还给企业外,其余资料一并报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审批。

  (三)外商投资企业以“来料加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进口货物加工复出口后,凭海关核鉴的来料(进料)加工出口货物报关单、来料(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和外汇结汇水单,并填报“江西省外商投资企业来料(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申报表”(格式附后),于月底终了后1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办理来料(进料)加工免税手续,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市涉外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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